首页 > 酒店新闻 > 酒店行业动态

AG电子|上周看点:三方交易规避借壳受阻,中介机构再遭问责

发布时间:2025-10-15 18:13:45    次浏览

(一)并购重组板块:1、审核结果:上一工作周并购重组委共召开了两次次工作会议,分别是第74次和第75次,审核了6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事项,其中,高鸿股份、渤海活塞、汇冠股份获无条件通过;鼎泰新材、奥拓电子获有条件通过,南通锻压被否。具体情况见下图: 点评:南通锻压的重组方案为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亿家晶视、北京维卓、上海广润各100%股权,资产总计24.73亿元。同时拟募集不超过13.54亿元的配套资金。其中,三家公司合计作价占南通锻压前一年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逾3倍。交易若完成,公司将在原锻压设备制造业务基础上,增加整合营销传播业务,实现双主业布局。同时,在重组进展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庆筹划出让控制权给安常投资(第三方),安常投资并参与重组中的募集配套资金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在此前问询函件中,深交所就方案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提出了质疑,面对深交所问询,南通锻压否认了借壳的认定,理由为,重组标的资产是股份受让方、配套融资认购方以外的第三方持有资产,且股份受让方、配套融资认购方与该等第三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此次股份转让顺利实施,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南通锻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如股份转让没有实施,也同样不构成借壳上市。此后,南通锻压又收到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书》,再次被追问不构成借壳上市的理由和依据。证监会要求南通锻压补充披露控股权变更是否为重组的整体安排;姚海燕和郑岚的产业背景、投资意图、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商业合理性;姚海燕和郑岚在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后,参与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原因以及合理性,是否特意为本次交易设计的相关安排,上述各项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安排,是否为规避重组上市监管。南通锻压重组方案的被否被认为是重组新规中兜底条款这一神器的作用,因为是方案来看,虽然交易金额占比等指标达到了重组上市认定的标准,但并未满足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2016年以来并购重组委上会审核情况汇总 : 2、后续审核安排: (二)新股发行:1、新股发行审核结果上一工作周共审核了1起新股发行事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委提出的主要问题是:1、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形;(3)结合发行人客户的信用情况、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4)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和应收票据因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5)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374.78万元、2,279.72万元、1,872.86万元和 2,472.8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对发出商品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发出商品的盘点、计价、收入确认等情况。并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的相关内控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3、 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中是否涉及安装验收,是否涉及试用环节。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的披露是否准确。4、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王卫东先生2000年1月至今任职于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现任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莉女士曾任职于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2月进入发行人工作。王卫东先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独立性;(2)程明先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点评:发审委关注的主要问题在于应收账款比例逐年提高,是否有放松信用政策短期内增加销售,长期内却面临无法收回的情况以及收入确认是否合乎会计准则,担任董事人员资格是否具备等问题。据choice统计,2016年以来审核未通过(包括取消审核)的公司共有12家,发审委审核结果具体情况见下图: 2、后续审核安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定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2016年第146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2016年第147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事项。(三)热门资讯盘点:1、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得利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4年1月,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得利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二是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顾地)在2015年3月13日同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某亚等三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但广东顾地在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中未将《补充协议》列入备查文件,也未就是否存在补充协议进行说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顾地科技)在其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中也未披露上述《补充协议》。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票进行质押,质押股份占顾地科技总股本的5%以上,广东顾地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顾地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一是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微信号:midasjr)由中融汇智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汇智)实际运营。“弥达斯”内容中心总编辑李辉在2016年2月24日撰写了《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一文,当晚“弥达斯”正式发布该文,并被广泛传播。该文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吸引读者眼球,内容上也存在断章取义、主观臆测、曲解发言人真实意思等情形。二是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简称每日经济新闻)于2016年2月25日00:02在每经网(域名www.nbd.com.cn)发布名为《注册制改革授权下周实施 A股市场步入敏感期》的报道,该报道撰写人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李智。该报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引用了“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的虚假消息,报道发布后被多个主流财经网站转载,包括同花顺财经、搜狐证券、新浪财经、凤凰财经、网易财经、中证网等,造成了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三是时任五矿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先春,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条信息:“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随后未经核实,通过其助理将该信息在微博转发,致使虚假信息进一步传播。2宗内幕交易案: 一是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纸业)董事长徐某是恒丰纸业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拟进行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张永保与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多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联络,张永保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恒丰纸业”共211,800股,获利6,183.71元。张永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永保违法所得6,183.7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二是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维多利集团)实际控制人邹某某是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商集团)拟购买维多利集团百货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邹招贤作为邹某某亲兄弟,关注知晓维多利集团谋划出售资产事项,其判断出维多利集团将向成商集团出售百货资产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成商集团”股票66,300股,没有违法所得。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2015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紫光卓远),双方签订了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紫光卓远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包括“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中德证券未取得并核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发现紫光卓远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为紫光卓远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2、政策发布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